違佔旺禁令藐視法庭判囚 黃浩銘申上訴終院被拒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12/18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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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左2)就刑事藐視法庭罪申上訴至終院被拒。(經濟日報記者攝)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早前就於2014年違反佔旺禁制令而被判囚4個半月,已服刑完畢的黃今向終審法院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終院法官聽罷上訴一方陳詞後,即時駁回有關申請,上訴一方並需支付訟費。

代表黃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陳詞時指,在刑事藐視法庭控罪中,律政司一方有責任證明涉案被告有特定意圖去違反禁制令,以符合一般刑事案件的舉證標準,但本案中律政司卻只證明了被告的基本意圖,案中根本沒有證據指黃明知而故意違反禁制令。

唯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有關特定意圖和基本意圖的分別並不適用於本案,他指:

難道你說你的客人當天只是路過?

常任法官李義亦批評有關陳詞不切實際,因為當天的禁制令內容早已透過傳媒刊出,法庭亦已宣布執達吏可協助清場,無論是何種意圖,黃的行為都已構成阻礙執達吏執行法庭命令,即使控方需證明黃有特定意圖,控方亦已符合舉證標準。

李柱銘又指執達吏當時從未向在場人士發出「最後警告」,若然在場人士於「最後警告」後仍拒絕離場,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即質疑,執達吏當時已發出6次警告,他說:

法庭命令哪裡列明執達吏必須說出最後警告字眼?

李解釋,在一般非法集結案件中,警方一般會向在場人士發出多次「最後警告」,而即使是在「最後警告」後,在場人士仍可離場而不會被捕,因為警方的主旨是希望他們離開,因此本案中雖然黃於法律上是構成了藐視法庭,但實際上卻不足以被定罪。

終院法官聽罷有關陳詞後,毋須律政司一方回應便駁回有關上訴許可申請,上訴一方並需支付訟費。

黃浩銘聞判後於庭外坦言裁決與期望有落差,但他不會忘記當初出現本案的原因,正是源於政府拒絕回應市民,並將執法的責任推卸予親建制團體,因此真正藐視法庭的是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